巴音郭楞异型材设备 员工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获认工伤

77     2026-01-09 21:30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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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黎丹霞 黄晓梅)劳动者因私从单位请假后,在回家路上遭遇事故受伤巴音郭楞异型材设备,能算工伤吗?近日,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,为这类情形提供了明确答案。

蓝晶晶(化名)于2014年9月入职某公司。2021年12月的一天,她口头向主管请了当天下午的事假并获批准。中午12时打卡下班后,她像往常一样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,10分钟后,在途经某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,蓝晶晶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2022年3月,蓝晶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人社局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为其情形符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”的规定,认定为工伤。该公司不服,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,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下班途中”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十四条(六)项及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六条的规定,“上下班途中”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,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理路线。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,但已得到公司主管的批准,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须上班,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其正常下班时间,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属于工作生活所须,应视为在理时间、理路线的下班途中。

因此,法院认为,塑料管材生产线蓝晶晶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法律规定,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巴音郭楞异型材设备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。该公司不服,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,外出应遵守交通规则,如遇意外要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等证据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;用人单位须规范用工管理,落实工伤保险待遇,筑牢劳动权益保障防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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